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2016-2017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东区、中区枢纽,泸州、宜宾、成都部分区域)》、《客户满意度调查表》、报告书、维修表、维护表、对账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6-2017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东区、中区枢纽,泸州、宜宾、成都部分区域)》系成航建安公司与四川移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成航建安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四川移动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亦认可尚未按合同约定向成航建安公司支付安防维护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因此成航建安公司有权要求四川移动公司支付欠付的款项。成航建安公司主*四川移动公司尚欠343193元安防系统维护费未支付,四川移动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故本院对于成航建安公司要求四川移动公司支付安防系统维护费34319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安防系统维护费3431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4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