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93民初12316号******
原告: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年横街13号1栋3层4-6号。******
法定代表人:周述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马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婧,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航建安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移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航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航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移动公司向成航建安公司支付安防系统维护费34319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43193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7年12月31日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000元);2.判令四川移动公司向成航建安公司支付34319.3元违约金。诉讼过程中,成航建安公司当庭表示放弃对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成航建安公司、四川移动公司于2016年2月7日签订《2016-2017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东区、中区枢纽,泸州、宜宾、成都部分区域)》,约定成航建安公司向四川移动公司提供消防系统维护服务,四川移动公司按约向成航建安公司支付服务费,服务截止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合同存续期间,成航建安公司按照约定严格履行了自身服务义务,但四川移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截止本案起诉时尚欠343193元,故诉至法院。******
四川移动公司辩称,对成航建安公司所述事实无异议,认可尚欠安防系统维护费343193元未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四川移动公司(甲方)与成航建安公司(乙方)于2016年2月7日签订《2016-2017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东区、中区枢纽,泸州、宜宾、成都部分区域)》,约定:甲方同意将所属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工作交由乙方负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向乙方支付安防系统维护费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对甲方的安防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截止起诉之日,成航建安公司已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但四川移动公司逾期未向成航建安公司支付安防系统维护费合计343193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2016-2017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东区、中区枢纽,泸州、宜宾、成都部分区域)》、《客户满意度调查表》、报告书、维修表、维护表、对账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6-2017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东区、中区枢纽,泸州、宜宾、成都部分区域)》系成航建安公司与四川移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成航建安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四川移动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亦认可尚未按合同约定向成航建安公司支付安防维护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因此成航建安公司有权要求四川移动公司支付欠付的款项。成航建安公司主*四川移动公司尚欠343193元安防系统维护费未支付,四川移动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故本院对于成航建安公司要求四川移动公司支付安防系统维护费34319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成航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安防系统维护费3431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4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