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肖某与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20民终3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肖某,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女,1972年2月9日出生,系肖某的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张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 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2071民初25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肖某于2026年7月28日申请撤回本案反诉。 本院认为,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肖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2071民初255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肖某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为195元(肖某已预交),由肖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肖某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肖某负担,肖某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