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2071民初10896号之一
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邹某,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2026年8月20日,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