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2071民初17647号
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受理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号为:(2026)粤2071民初17472号。经查,本案与(2026)粤2071民初17472号案的原告相同,法律关系相同,案情相似且被告为同一小区业主;而原告同意两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与(2026)粤2071民初17472号案的原告相同,法律关系相同,案情相似且被告为同一小区业主;诉讼中,原告同意将本案并入(2026)粤2071民初17472号案件,与该案并案审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可并入(2026)粤2071民初17472号,与该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6)粤2071民初17472号案件,与该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