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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中山分公司;刘某乙;欧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2071民初17656号 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乙,女,199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欧某,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现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刘某乙、欧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受理原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号为:(2026)粤2071民初17472号。经查,本案与(2026)粤2071民初17472号案的原告相同,法律关系相同,案情相似且被告为同一小区业主;而原告同意两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与(2026)粤2071民初17472号案的原告相同,法律关系相同,案情相似且被告为同一小区业主;诉讼中,原告同意将本案并入(2026)粤2071民初17472号案件,与该案并案审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可并入(2026)粤2071民初17472号,与该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6)粤2071民初17472号案件,与该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