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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2071民初14424号 原告:贺某,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司员工。 原告贺某诉被告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2026年5月25日,原告贺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贺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贺某已预交),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