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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粤20民终3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中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2071民初54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中山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某某向某某中山分公司支付拖欠的自2024年2月起暂计至2025年5月止共1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141.28元;2.判令陈某某向某某中山分公司支付其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1183.37元(该违约金以每月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5%为标准,自2024年3月1日暂计至2025年5月9日违约金为1183.37元);3.陈某某承担本案全部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陈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某某中山分公司支付2024年2月至2025年5月共1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1141.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应付物业服务费为基数,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某某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某某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某某中山分公司负担5元,由陈某某负担45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某某中山分公司支付。 陈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1.物业接管了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发现电梯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问题。但物业漠视电梯存在隐患,导致电梯时常故障,业主常有被困的情况,严重影响出行和生命安全。2.小区游泳池、直饮水有问题可以维修,物业却以维修为借口,几年不开放泳池和直饮水,物业有明显的服务不到位问题。2026年3月11号的判决书上只说了物业提供了维修服务的照片,完全没有问责物业为何几年都没有维修好?法官有避重就轻,偏袒物业的嫌疑。3.物业至今没有履行知情权案子(2025)粤2071民初59097号确认的内容。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应该是相互的,物业没有履行义务就没有权利收取物业费。业主没有知情权,不知道自己的收益部分,也有权少交或拒交物业费。4.乱停车问题是物业巡查人手不足导致的,要求物业提供每天24小时内的巡查人员名单供查阅。物业服务不达标,业主却要全额交物业费,明显不合理。5.陈某某房屋渗水问题,物业作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沟通人员,迟迟无法解决问题,物业不能妥善解决问题,亦因渗水问题,房屋的出租出售也受到影响。 某某中山分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本院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首先,某某中山分公司与陈某某签订《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某某中山分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陈某某应当按期向某某中山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陈某某提出小区存在车辆停放混乱、游泳池及直饮水未维修好等问题,主张某某中山分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服务瑕疵,但作为物业服务公司难以让每一位业主都满意,在某某中山分公司提供了约定的主要物业服务后,陈某某拒绝支付物业费理据不足。其次,陈某某上诉称案涉小区电梯竣工验收不合格,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举证存在电梯时常故障、严重影响业主出行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再次,房屋漏水问题属于业主专有部分问题,不在物业公司共同部分维修养护的物业服务范畴内,该问题与物业服务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陈某某以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缺乏依据。至于陈某某另诉的知情权纠纷亦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该案尚在审理中,本院对此不作审理。最后,陈某某自2024年2月起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已属违约,某某中山分公司催缴无果后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