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粤2071民初15499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
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公民身份号码********,系***哥哥。
被告:广东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装修保证金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装修垃圾清理费1491.7元。事实和理由:中山市古镇镇×路×号某花园×栋1201房是原告名下不动产,2022年3月25日,原告要装修案涉房子,但被告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以及装修垃圾清运费,故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2000元及清理费1491.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关收据。但原告因个人原因,案涉房子的装修中止,且原告不再继续装修,故要求被告退回上述款项,但被告无故推托,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辩称,根据我司提交的装饰装修管理手册,明确约定装修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根据该手册第4项的要求,装修保证金的退还应包含1.业主装修结束;2.通知我司验收;3.我司现场查验装修合格相关的要求;4.业主退还装修保证金收据。根据我司提供的现场查验案涉房屋近况的照片可见,房屋目前属于装修未完工状态,无法进行验收,因此尚未达到保证金退还条件。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我司曾尝试与原告联系,对房屋现状进行查验,根据现场状态,对保证金退还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联系上原告,因此不存在我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保证金的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某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出具收款凭证,显示房号×-1201,按照标准单价10元,房产面积149.17元,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共计1491.7元,许可证工本费10元,装修保证及2000元,合计3501.7元。
某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提交《装修管理手册》,该手册第四项载明:(一)业主装修结束后,应通知我司进行验收。如在接到业主的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装修管理的行为。(二)经我司现场验收符合相关装修装饰要求,且未发现造成公共部位损坏的,按双方约定时间办理装修保证金退还手续;经我司验收不合格的,业主须进行返修且承担相应全部责任。(三)在退还保证金时,业主应将各种证件、保证金收据一并交回,如证件或收据丢失,相应的保证金不予不退。……。第五项:(二)业主、装修装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如有违反本手册或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管理,行为的,我司有权在业主交付的装修保证金中扣除(扣除标准详见附件一《违约细则》,违约细则》没有列明的,则由我司视违反本手册的轻重情况从装修保证金扣除),并要求业主、装修装饰公司停止施工、恢复原样、赔偿全部损失。装修保证金不足部分业主另行支付。如拒不改正的,我司将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或举报。违反本手册施工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业主、装修装饰公司自行承担。该手册还载明了房屋装修的要求及其他内容。该手册的签收页载明:本人、本装修装饰公司已知悉、签收本手册(含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的全部内容,本人、本装修装饰公司自愿遵守本手册的全部规定,并对违反本手册规定的行为承担连带的全部责任。如业主选择自装或委托没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装修的,则本手册中装修装饰公司的责任、义务归由业主自行全部承担。落款处有***及装修公司的代表的签名。
某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提交案涉房屋照片,该照片显示案涉房屋已进行了部分装修,屋内散落着装修垃圾。***确认该照片的真实性,但称无法核实该照片是核实拍摄。某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因案涉房屋已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入户门锁已更换,其与***均无法进入,故无法完成现场查验装修情况。
庭审中,***明确是其代***缴纳的装修保证金及垃圾清运费,并提交缴费凭证截图,另表示案涉房屋装修了一半,因为个人原因,不再装修,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是否应向***退还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清运费。
物业公司既是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同时,其也是物业管理方,业主应遵守物业公司为全体业主利益设定的合法、合理的管理制度。根据某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提供的《装修管理手册》第四项及第五项,物业公司退还装修保证金的条件是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过物业公司的验收,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凭收据等退回,在业主出现违规装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视情况没收装修保证金、用装修保证金抵扣维修费用。可见,装修保证金是为了督促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按照管理规定进行装修,以及在业主出现违规装修的情况下用于抵扣维修费用。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更换门锁,客观情况下已无法进行装修,且业主也明确表态不再进行装修,故某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已无必要收取装修保证金。现某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又无法举证证明***有违规装修的行为,故其应将装修保证金2000元退回***。至于垃圾清运费的问题。从案涉房屋的照片可看出,案涉房屋的确已进行了部分装修,***也确认房屋已部分装修,故事实上确实有装修垃圾需清运,故本院酌定某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向***退回装修垃圾清运费8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退还装修保证金2000元及装修垃圾清运费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