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粤2072民初3440号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40.8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物业服务费271.3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6日起按千分之一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现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以每月2.9元/平方米计算,且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应按欠缴金额1‰/日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并通过电话、短信、邮寄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催交物业费,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340.72元(93.55平方米×2.9元/平方米/月×16个月)及违约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过高,本院经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340.72元及违约金(以271.3元为基数,自欠费当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驳回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预交),由被告余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