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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粤2072民初1588号 原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肖某某,区域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员工。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原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物业服务费4031.1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诉讼中,原告明确商品房物业服务费3431.16元,车位物业服务费6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某某花园小区业主。被告享受了原告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自2024年7月起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关于尚欠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提交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车位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律师函、收楼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庭陈述为证,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4031.17元(2.98元/月×95.95元/月/平方米×12个月+50元/月×12个月),原告主张4031.16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物业服务费,否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5‰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自欠费次月的1日起算,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以每月335.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4031.16元(以每月应缴未缴的物业服务费335.93元为基数,自欠缴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算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驳回原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预交),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