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2071民初7632号
原告:广州海伦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公司员工。
被告:范某,女,200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广州海伦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范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海伦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伦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海伦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