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2071民初12706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负责人:詹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