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44908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负责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另,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