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27431号之一
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主要负责人:肖某,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李某,公司员工。
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70元,原告预交的70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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