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39946号之一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某,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乙,女,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两被告的女儿。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中山分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某中山分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