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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某有限公司、南京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2071执1970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廖某。 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粤2071民初8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603351.63元、人工支出费用54405.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5189元。(详见生效的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19)粤20破申17号。于2019年7月16日指定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作为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5月13日裁定终止被执行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的破产和解程序。 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2071执1970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