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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24580号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劳动争议,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号为(2025)粤2071民初24577号。经查,本案与(2025)粤2071民初24577号案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且案情相似。诉讼中,原告同意将本案并入(2025)粤2071民初24577号,与该案并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与(2025)粤2071民初24577号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且案情相似。诉讼中,原告同意将本案并入(2025)粤2071民初24577号,与该案并案审理,故本院认为本案可并入(2025)粤2071民初24577号,与该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5)粤2071民初24577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