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53588号
原告:某(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住广东省乐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2025年9月23日,原告某(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元(原告某(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227元),由原告某(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原告某(广州)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多预交的1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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