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624民初1918号
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