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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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075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新昌市文体路2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910188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或缓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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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