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075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新昌市文体路2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910188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或缓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