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560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珍,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曹振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郗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