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411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9月25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男,生于1970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秦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纯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  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

 

 

 

      马高强

人民陪审员  何平生

人民陪审员  赵连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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