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411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9月25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男,生于1970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秦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纯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 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高强
人民陪审员 何平生
人民陪审员 赵连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慧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