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汪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16957号 原告:汪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汪某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工程款由703546元变更为1000元,请予以准许。汪某某于2024年11月25日因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5元,退还原告汪某某1081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