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625执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6月8日生。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25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662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及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足额存款。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志丹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