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25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6月8日生。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25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662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及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足额存款,本院依法将该账户内存款129840元依法予以划拨至志丹县人民法院账户,缴纳执行费1799元,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128041元全部领走。现该案件款已履行完毕。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5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全部执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25执5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8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