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水务集团富县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628民初115号
原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志丹县二道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773838243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古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古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富县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富县富城镇北教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223780964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富县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8.78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