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杭美侨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03执72号 延安市杭美侨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杭美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民终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杭美侨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9830.67元(以196838.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质保金利息以52991.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052.3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7413.77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052.3元、执行费4148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4)陕0603执7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3月20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