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安市环境保护工程公司,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延安市环境保护工程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民初592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慧,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环境保护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亮。
被告: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华。
被告:**,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76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环境保护工程公司、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1月15日通知***在同年1月22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由于***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运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