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1783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
委托代理人:高小旗,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4176A。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段XX号XX大厦XX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黑龙江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人。
被告:董杭,男,现年38岁,汉族,陕西省蓝田县居民,住西安市雁塔区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景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雷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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