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369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
委托代理人:高小旗,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东元,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董杭,男,现年38岁,汉族,陕西省蓝田县居民,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东元、董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景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