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9804)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财保9号
申请人:齐进文,男,1961年2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
被申请人: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4176A。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齐进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吴起县交通局工程款61.7万元价值内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齐进文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吴起县交通局工程款61.7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05元,由齐进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景  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雷  晓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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