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488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 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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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苏 海 生
人民陪审员 付 永 刚
人民陪审员 马 建 军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春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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