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保206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中段驾校对面2楼。
法定代表人:陈宇飞。
申请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做出裁定,已将被申请人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所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在500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在50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