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8民初1550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广西南宁市总部路1号总部基地一期D11栋,负责人:***。
被告***,男,壮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的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告***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