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诉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民终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总部路1号总部基地一期D11栋。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壮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8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637.50元,由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负担;余款2637.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