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8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75882.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