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27民初515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优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梨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X02G4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1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9595232。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优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