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金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6,**楼(6)******房。
法定代表人:梁兴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州汇能辉(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新洲区邾城街向东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周明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巴县大道**16-2/div>
法定代表人:谢哲均。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仲裁字第03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2020)贵仲裁字第0331号裁决书明确的内容给付本金人民币166234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仲裁费18216元。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0年8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对外投资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和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2020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3.2020年9月27日,委托湖北省**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信息,经**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2020年11月3日,委托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外投资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2020年10月20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对外投资等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11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2020年11月5日,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经营场所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2020年11月6日,将财产查询结果及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8055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5执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泽
审 判 员  刘崇高
审 判 员  陈 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 杰
书 记 员  彭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