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301民初7423号
原告:兴义市鹏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新场村一组。
被告:贵州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6、7号楼2单元17层2号房。
被告:***,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梁兴菊,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兴义市鹏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梁兴菊贵州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兴义市鹏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8年9月11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兴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兴义市鹏诚建筑物资租赁站自愿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兴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义市鹏诚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4元(已减半收取),由兴义市鹏诚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
审 判 员 廖应国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成绍天
书 记 员 罗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