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成安县政府街西延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4**初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在没有依照法定程序送达传票等诉讼材料通知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开庭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属程序违法。且原判认定案由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4**初16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5元与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