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申69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成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成安县政府街西延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1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主要称,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并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及时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用人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申请人二审诉讼请求第二项和第三项不属于缴纳社会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故该两项诉请并未调解终结,应由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给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申请人**工伤赔偿等请求,成安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成人劳仲审字【2017】31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部分履行。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