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库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隆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3民初1411号
原告:河北库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都小区5-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MA0D8N8G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魏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政府街西延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56049973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隆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南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73516784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会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河北库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隆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库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隆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河北库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