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424民初1608号 原告:***,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成安县政府街西延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 被告:***,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肥乡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2018年9月5日,***向我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45561.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26229.2元、护理费11531.8元、残疾赔偿金2576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18.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45603.33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被告河北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成安县长巷正兴安装队(已于2013年12月被注销,负责人系被告**)签订《安装施工合同》,将巴中海螺孰料水泥生产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成安县长巷正兴安装队负责施工。后经被告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同意,成安县长巷正兴安装队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2014年7月5日,原告经被告***介绍到四川省巴中市从事机电设备安装工作。2014年7月30日,原告在工作时从高空附落,造成腰2椎体骨折、***经损伤等伤情。受伤后,原告被送至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8月2日转入邯郸市第一医院,进行内固定手术,2016年2月29日,在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 2015年4月8日,原告向成安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与被告博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被告博安公司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最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判决原告与被告博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辩称,正兴安装队转包给***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跟我没有关系。其他的我不清楚。 ***辩称,经朋友介绍到四川,工资是河北博安机电给发的,跟**干活之前不认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0日,河北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成安县长巷正兴安装队(已于2013年12月被注销,负责人系被告**)签订《安装施工合同》,将巴中海螺孰料水泥生产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成安县长巷正兴安装队负责施工。成安县长巷正兴安装队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2014年7月5日,***经***介绍到四川省巴中市从事机电设备安装工作。2014年7月30日,***在工作时受伤。 受伤后,***被送至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8月2日转入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7天,2016年2月4日,在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住院治疗15天。 2015年6月1日,成安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人劳仲案字[2015]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与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5月16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4民终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与被告博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12月9日,成安县长巷正兴安装队营业执照由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城工商分局依法注销,2014年7月5日,***跟随***到四川省从事机电安装工作时,***并不具备相关资质。2013年9月26日,河北博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伤后,**人寿理赔25788.74元。 2018年8月14日,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邯爱眼司鉴(残)字[2018]3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一处;2、***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的成因及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河北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成安县长巷正兴安装队(已于2013年12月被注销,负责人系被告**)签订《安装施工合同》,将巴中海螺孰料水泥生产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成安县长巷正兴安装队负责施工。成安县长巷正兴安装队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河北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成安县长巷正兴安装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安县长巷正兴安装队已被注销其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确认***的医疗费为45561元,误工费、护理费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依据“河北省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标准,误工费为18360元(102元*180天)、护理费为9180元(102元*90天)残疾赔偿金依据“河北省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为25762元(12881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河北省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为7901元,住院生活补助费为1700元(34天*5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营养费酌定为1000元、鉴定费1600元,以上费用共计117064元。 综上所述,河北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170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170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后收取1606元,由被告河北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