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1388号
原告: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2023年4月4日,原告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