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神木市某某用砼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1388号 原告: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2023年4月4日,原告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陕西省神木市***用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