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内2921民初835号
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
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91610.35元及利息(利息以5291610.3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清偿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6日,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某某研究院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总额为16023839.35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施工队伍并派驻员工***、***、何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施工承建了某某研究院阿拉善3001#、3034#建筑物工程。案涉工程的垫资启动资金由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通过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员工***、***、何某、***、***的账户转入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指定的人员账户,再以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向供应商支付材料款和专业分包工程款。案涉工程涉及的各项税费也均由原告承担。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在2022年12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总金额为15773585.19元。截至2025年2月13日,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共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及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垫资款共计18356121.47元,以被告名义对外支付各项材料款、分包款及返还原告工程款共计13064511.12元,尚有5291610.35元应向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而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确认,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281800元。被告于2025年5月30日前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前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前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前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前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前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81800元;
二、上述付款计划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分别向阿拉善盟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410000元、向阿拉善盟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站支付519010元、向宁夏万世汇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74947.25元、向阿拉善盟新启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390000元,共计2493957.25元。剩余款项1787842.75元,支付至户名:***,账号:6228485046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浩特支行。具体付款顺序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三、如就案涉工程某某研究院索要审计成果费,由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有任何第三方因案涉工程向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等权利,由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甄别解决并支付应付款项;
四、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计划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利息,利息以4281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清偿日止,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一并执行;
五、本协议签署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对西北机电工程研究所、某某研究院应收账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六、本案的诉讼费244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