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8执251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旺座曲江第1幢2**9层109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376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沣京工业园沣京大道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57102729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陕0118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陕01民终11810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965787.5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保全费21296元、律师费50000元、执行费8669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账号内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同时涉案众多,金额较大。同时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在诉讼阶段该案申请执行人已经保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涉及保交楼项目,该房屋目前正在与多部门进行协调,暂时不能处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征询其意见,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 终结(2023)陕0118执25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