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尚泽旭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32财保15号 申请人:陕西尚泽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商业街荷馨苑A区104号门面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MA7L4R00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村民,现住该村××号,系陕西尚泽旭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大街金泽酒店2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69114094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村民,现住该村××号。 被申请人:黄陵县店头区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北坡底铁路筹建处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691140941Y。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2021年12月,申请人经被申请人黄陵县店头区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介绍,在被申请人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黄陵县店头区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店头区域公路病害维修养护工程标线施划项目(店头环线、七里坡及店双公路延线)施工。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应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支付工程款177771元,但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申请人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工程款足额履行,现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申请人名下的陕J2××**号路虎越野车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陵县店头区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付给被申请人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店头区域公路病害维修养护工程的工程款200000元。款项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陕西尚泽旭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