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32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陵县城区居民,现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
被申请人: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大街金泽酒店2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69114094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村民,现住该村××号。
2021年12月,黄陵县店头区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店头区域公路病害维修养护工程(店头环线、七里坡及店双公路延线)合同,被申请人***受被申请人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具体实施工程项目。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该借款,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申请人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案件款足额履行,现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名下的位于黄陵县城区街道××楼××号楼××单元××室房产(房产证号:黄房权证桥字第2×**)房产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黄陵县店头区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店头区域公路病害维修养护工程应付给被申请人陕西圣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工资300000元。款项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