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411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