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榆林市横山区榆林西南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横山区榆林西南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榆林市横山区榆林西南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陕0823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横山区榆林西南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协议书》附件六横山县榆林西南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二期工程)路面及照明土建N4标段施工澄清纪要第三条有关付款方式的约定为:本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采取形象进度与BT模式相结合:在剩余合同价款基础上上浮30%,于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合同要约第三十四条有关缺陷责任期的约定为:从颁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算起2年。根据上述约定,本案付款日期必须以交工验收证书的颁发日期为依据,本案中当事人仅提供了初验证书,未提供交工验收证书,故本案交工验收证书的颁发日期不能确定,付款日期亦不能确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42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榆林市横山区榆林西南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